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投[2005]1号
投诉人:北京华尔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永青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德旺
委托代理人:栗维凤
电 话:69486082 13501365272
投诉人:北京华盛枫林科贸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交林夹道
法定代表人:杜浩
委托代理人:陈大庆
电 话:84857746 13001147897
投诉人:北京凯特伦教具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工业大院
法定代表人:陆军
电 话:69599899 13910325382
投诉人:北京蓝格雅特教具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许场
法定代表人:苏业雄
电 话:61503568 13910965498
被投诉人:北京市丰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三条二号二楼
电 话:63817001
2005年9月7日,本局收到北京壕铭文教用品企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关于丰台区黑板招标项目(招标编号:FCZX-2005-A14)的投诉书,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北京壕铭文教用品企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7日向本局递交了“关于丰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就丰台区教育系统黑板招标的撤诉书”,丰台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05年9月16日向本局递交了《关于对〈投诉书〉中投诉内容的说明》,石家庄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6日向本局递交了《答辩书》。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京教勤[2001]第9号》文件的效力及该文件是否在此次招投标中适用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京教勤[2001]第9号》文件仍为有效文件,文件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冲突,只是要求在北京生产和进行销售活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接受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被投诉人在答辩意见中认为,此次招标工作是面向全国范围的一次国内公开招标,《京教勤[2001]第9号文》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面对北京市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和各区县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规范中小学课桌椅和黑板配置的通知》的地方性文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面向全国的采购当事人及监督管理部门等,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程序、方式等具体实施的一项国家性法律,各位评委采取了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商的态度,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等规定要求,认真地进行了评标工作。
中标供应商石家庄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意见中认为,《京教勤[2001]第9号文》这个通知只是作为教育行政主管向其下属部门所提的要求,既不是行政法规,又不是行政命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其效力远远大于部门要求,因此文件(通知)的内容不能与法律相抗衡,也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就是无效的,所以说此文件不能作为评标的有效文件。
经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规范中小学生课桌椅和黑板配置的通知》(京教勤[2001]9号文)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给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各区县卫生局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但此次招标是面向全国的公开招标,丰台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组织活动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文件开展的。
二、《卫生审查表》的相关问题
投诉人认为,《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应当作为黑板生产行业在北京地区生产、销售的必须的资质文件,外省市厂家的产品进入北京市场也应该接受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被投诉人在答辩意见中认为,《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和《检测报告》的要求列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里,不属于资质性文件,评委们认为,河北省的相关资料文件与北京市相关资料文件具有同等效用。
中标供应商在答复意见中认为,《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作为黑板生产行业的确是技术文件,石家庄科达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已经递交了《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和冀检(轻)字(2005)第50120085号检验报告,因此其生产的产品是符合卫生要求的,也是符合标书要求的。
经查,招标文件里没有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北京市的《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石家庄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该表是依据卫生部《黑板安全卫生要求(WS99—1998)》做出的。
三、关于补办卫生审查手续的情况
据投诉人反映,8月26日,丰台采购中心曹主任与另一负责人到市卫生监督所高权的办公地咨询补办手续,被高权拒绝。被投诉人在答辩意见称,8月30日,采购中心曹主任和王主任到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拜见高权老师,共同探讨了《政府采购法》和地方性文件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彼此如何进行工作沟通和支持等内容。
经查,在此次公开招标的过程中,评审专家的评审依据是评标现场的招投标材料,整个评标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招标文件中4.2条款粘结剂材料要求“有市级卫生防疫站检测证明”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如果所有投标厂家均无此检测证明,应视为废标。被投诉人在答辩意见中认为对于《招标文件》第4.2条有市级卫生检测证明的要求,中标方有河北省相关检验证明,评委对于《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第4.2条款的处理,只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等评标要求,采取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商的态度进行审查、打分确定,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
经查,评审专家在评标时认为供应商提供的《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构成对该条款的响应。石家庄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评审专家认为该表构成了对此条款的响应。
五、关于七.2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等问题
投诉人认为,石家庄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缺少“整体有害物质释放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被投诉人在答辩意见中认为七.2条款只作为售后服务条款不属于资质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只要求供货时中标方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投诉人要求验看封存中标方的投标文件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经查,“安全卫生要求符合WS99—1998,整体有害物释放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条款写在招标文件的售后服务条款里,采购人将在验收环节遵循此标准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验收。
六、关于中标候选人及公示等问题
投诉人认为中标候选人评出第一、第二预中标供应商,而公示的结果是三包中标的结果只有一个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在答辩意见中认为,各评委经过综合评审、打分后,按包评出第一、二预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工作规定,经单位确认,只对第一预中标方作为中标方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经查,评审专家按照综合评分法评出第一预中标供应商石家庄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第二预中标供应商北京华盛枫林教具公司,丰台区政府采购中心是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发布的中标公告。
七、关于石家庄科达公司未参加询标会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石家庄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未派人员参加询标会,教委装备站要求投标时只须带黑板小样品,不须带大样品,而科达在投标时所带样品是1:1的大样品,对于其他投标厂商不公平。
经查,询标会的时间是2005年8月12日上午九点,石家庄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购买标书地时间是2005年8月12日下午三点,因此未参加询标会。评审专家认为中标结果是依据招投标文件评选出的,厂家所带样品不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
八、关于投标文件是否篡改的问题
经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书正本共74页,内有2005年的检测报告,封面有“CMA”标记。评审专家认为他们所见到的标书和评标时的标书是一致的,投标文件内所附的检测报告是2005年4月的,且封面有“CMA”标记。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关于丰台区教委黑板招标项目(招标编号:FCZX-2005-A14)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台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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