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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财采购投[2005]2号

 

北京市丰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投[2005]2

 

投诉人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302

法定代表人:薛向东

01062524608

被投诉人:北京达华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C19

法定代表人:杜永林

 01064803356    

20051010,本局收到投诉人北京东华和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和创公司”)的“ 关于北京市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信息化城市管理平台软硬件建设、呼叫中心、指挥中心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号DH-2005-50),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局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谈判小组组成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北京达华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公司”)组成的谈判小组的五名成员中没有采购人的代表,有控制谈判结果之嫌,此外,评审专家的专业与本项目联系不紧密。

经查,此次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在组织竞争性谈判小组时,被投诉人达华公司要求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因筹备办公室是临时机构(由区市政管委与区信息办牵头),因此筹备办公室决定不参加竞争性谈判小组。在此种情况下,被投诉人抽取了五名专家组成了竞争性谈判小组。丰台区纪检、审计、财政三个机关的相关人员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了监督。

二、    关于采购人使用成交人的产品、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存在风险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成交人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的软件系统平台数据库没有ORACLE公司的授权,只有北京青铜鼎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铜鼎公司”)的授权,而ORACLE公司根本就没有对青铜鼎公司进行过授权,如果采购人和成交人签订合同使用成交人的产品,采购人能否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存在相当的风险。

经查,成交人国安公司的投标书中没有出现青铜鼎公司的授权书。评审专家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交的符合性资格文件对“厂家授权书”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但未作为必要性合格要求,在评标时作为技术偏离处理,在评分时已给予考虑。此外,国安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使用了甲骨文独立软件供应商中经网(北京)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

三、        关于成交人提供的网络安全产品是否通过中国信息安全产品         测评认证中心EAL3级认证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第十五页对安全证书要求如下:通过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的EAL3级认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产品。符合此要求的国内产品只有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建议对成交人提供的网络安全产品是否通过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EAL3级认证作详细调查。

    经查,除国安公司外,其它报价人提供的网络防火墙产品是NGFW4000P,而通过EAL3级认证的防火墙产品是NGFW4000V2.0)。评审专家认为,“EAL3级认证”是对单个产品的认证,而不是系列认证,因此,所有投标人提供的防火墙产品都没有取得“EAL3级”认证,基于此种情况,评审专家在评分时进行了统一考虑。

关于成交人在系统集成方面的成功案例有限及成交公司提供的大屏幕产品质量问题

    经查,成交人国安公司的投标文件里附有公司的详细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国安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有其所选大屏幕的制造商北京盛泉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在投诉答复过程中,其提供了北京盛泉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业绩表。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各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关于“北京市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信息化城市管理平台软硬件建设、呼叫中心、指挥中心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台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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