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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及北京市治理商业贿赂动员会精神,参照《北京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及《北京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向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丰台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丰台区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孔令斌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张晓延纪检组长和高艳新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王琳、张秀华、胡建华、张永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高艳新同志担任。
  (一)丰台区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职责
  1. 领导我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 研究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阶段性工作任务
  3. 对治理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4. 研究处理与专项治理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职责
  1. 搞好组织协调,保持与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2. 随时了解和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编发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及时向市采购办、丰台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治理情况。
  (三)各成员科室的主要职责
  监察科负责组织向监察局汇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并督促各责任科室具体落实情况工作。
  办公室负责商业贿赂相关政策的收发传达、资料收集、信息报送及宣传工作;
  采购办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起草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宣传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及相应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情况摸底。
  法制科负责我局治理商业贿赂投诉受理工作,重大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监督检查科负责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法进行检查,对违规人员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
  各成员科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确保该工作扎实有效进行。
  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目标
  按照《北京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北京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我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范围主要是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范围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治理任务: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摸清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形式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增强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政意识;加大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防治政府采购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目标: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阳光工程”形象,建立及时纠错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以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供应商监督为核心的全方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政府采购新局面。
  三、具体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4月—5月底)
  调查摸底工作的目的,摸清我区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目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及规律和特点,明确治理重点。一是座谈调研。邀请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代表就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具体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探讨。二是书面调研。制定详细的调研提纲,发给各相关单位进行书面调研。三是实地调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到部分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将调研摸底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分析情况汇总报送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6月—7月底)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梳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结合自身工作从思想认识、内部管理、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并总结归类,找出问题的本质、原因所在。自查自纠的情况及时汇总并报送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查处(8月—10月下旬)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针对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自查自纠的情况,结合群众举报信息,依法对商业贿赂案件进行认真处理,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认真查找制度和监管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将各项整改措施分别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责任人要总结整改效果,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汇总并报送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总结验收。
  总结治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成果,向上级部门汇报,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并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构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四、主要措施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组织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前期宣传,做好动员工作,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宣传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治理商业贿赂的认识;加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指导。
  (二)建立政府采购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
  设立专门的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接受相关人员的举报;定期、不定期通报有关商业贿赂处理情况。
  (三)配合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工作,完善商业贿赂惩处机制。
  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在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本着自查自纠为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四)建立健全防治政府采购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加强对我局干部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当事人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运用正面和反面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把治理商业贿赂的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
  (五)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政府采购改革有机结合,切实抓出工作实效。
  制定《丰台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丰台区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完善《丰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内部操作规程》;制定《丰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合法、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制定《丰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纪律》,加强政府采购人员自律意识;聘请政府采购特邀评论员,形成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构建以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供应商监督为核心的全方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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