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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政、税收、补贴政策对经济运行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区、区与街乡(镇)、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对金融企业财务实施监管;研究政府债务状况,拟定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三)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落实彩票管理制度,监督彩票发行;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组织执行市区财政体制,进行税源普查。

    (四)管理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贯彻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五)办理和监督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财政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贯彻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指导、监督财产评估业务。

    (七)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和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汽车定编工作。

    (八)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负责管理会计工作,贯彻会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会计委派工作;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十一)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财政宣传和财政调研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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